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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与分化一一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

  时间:2021年4月9日下午,

  主办: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20期“东方明珠大讲坛”

  地点:在华东政法大学小礼堂成功举办

  主讲人:陈兴良

  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主讲,《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付玉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充、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参与与谈。校科研处处长屈文生教授、科研处副处长陆宇峰教授、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华东政法大学近300名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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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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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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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兴良

  陈兴良教授的讲座主题为“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讲座内容分为“法学知识论的立场”“法学知识的历史起源”“我国法学知识的现实演变”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分与关联”四大部分。

  陈兴良教授在讲座一开始就开宗明义,指出其讲座的主旨在于对我国法学知识的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存在的互通互补关系。其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两种不同的知识形态,所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并不仅仅涉及方法论和价值论,更主要的是涉及知识论的问题,因此应当从知识论的角度进行考察。


PART-1

法学知识论的立场

  陈兴良教授指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知识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知识论的立场。知识论虽然是在认识论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但它并不等同于认识论。认识论主要解决的是人类认识的来源问题,而知识论则是对人类知识进行系统的考察,其不仅关注知识的来源,还关注知识的演进、谱系、分化、分层、形态等内容。

  陈兴良教授进一步指出,社会科学是对各种不同的事物进行认知而形成的一个学科体系,在法学当中,则是对“法”这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进行考察,形成所谓的法学知识。因此,知识论是一种所谓的“元科学”,是对某一种学科知识自身的反思。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总结道,如果仅仅从价值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进行考察和定位,就会失之于肤浅。只有引入知识论的分析工具,才能对两者在我国出现的背景演变以及功能做出更为深刻的理解。此即知识论考察的基本立场及其重要性。


PART-2

法学知识的历史起源

  在阐明知识论考察的基本立场之后,陈兴良教授紧接着对法学知识的历史起源进行了考察。

  (一)古代法学知识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首先对古代的法学知识进行了考察,指出中国古代的律学以探寻律意为目标,主要是一种语言学。律学是以对“律”当中的某些文字进行注解而逐渐形成的一套理解律法的知识体系。随着时代发展,法律用语从文言文转换到白话文,律学知识丧失了其存在的文化根基。

  紧接着,陈兴良教授又对西方古代的法学知识进行了考察。其指出,西方古代的法学知识以评注、注释为主要方法,它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尤其在古罗马法当中,法律形式主义非常严重,更多的是一种逻辑学,其大量采用逻辑的分析方法,和中国古代主要采用的语言学方法存在很大不同。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总结道,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律学还是西方古罗马的注释法学,它们的关注点仍在于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文本,并以此展开。

  (二)近现代法学知识

  接下来,陈兴良教授对近代法学知识进行了考察,指出近代法学知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从法教义学拓展到了社科法学,不再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而是采用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对“法”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法学知识体系从技术性的知识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的知识。

  陈兴良教授总结道,目前法学在整个社会科学当中是一个显学,包含了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涵盖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这样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现代法学具备自身的学术研究的评价标准、评价体系,在整个社会科学当中自成一体,极具特色。它一方面具有一种职业培训的性质,另一方面又有对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知识都有所涉猎的理论法学。


PART-3

我国法学知识的现实演变

  在对古代和近现代法学知识进行考察后,陈兴良教授转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知识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现代的法学并不是对古代律学的承袭,而是引入西方法学的产物。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将我国的法治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了考察: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政法法学流行的阶段。在此之前我国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处于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状态。从1979年开始,我国颁布了7部法律,恢复了法治建设,法学知识也开始逐渐从政治意识形态当中分离出来。该阶段的特点是,注释法学缺乏方法论的支持,流行宏大叙事,习惯于把法律和政治紧密联系起来进行讨论。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社科法学开始发展的阶段。该阶段整个社会科学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不同社会科学领域出现新思潮,对法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文化热导致了法学外研究的繁荣,法律文化研究引领了潮流。而科技热则导致了大量新兴法学的出现,催生了诸如系统法学、法治系统工程等研究。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以后法教义学崛起的阶段。在该时期,一方面立法越来越成熟,司法活动大量开展,为法教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大量法教义学译著在国内出现,作为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一种理论资源,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教义学的发展。

  陈兴良教授认为,不同部门法的法教义学程度与该部门法的立法进度、法治发展程度、所属学科的司法化程度密切相关。法教义学对于各个部门法学来说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而是要根据不同部门法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或者判断。

  接下来,陈兴良教授将讨论重心转回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指出它们属于不同法学知识形态的竞争,其产生的背景在于法教义学的崛起。陈兴良教授结合三次会议对此进行了考察。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总结道,我国法学知识从恢复重建初期的各种话语混沌,到各自为政的杂乱,再到现在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共生共存,是我国法学知识净化和分化的结果。这体现了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


PART-4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分与关联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主要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关系进行了讲解,认为两者的分立是法学知识分化的结果,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学知识形态,对法学研究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两者之间既存在明显的区分,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陈兴良教授首先讨论了两者之间的区分,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社科法学对“法”进行的是整体性的研究,其研究的“法”是整体的“法”、理念的“法”;法教义学是对“法”进行个别性的研究,即研究某个具体的法条和具体的法律问题。2.社科法学,尤其是法社会学,主要是对“法”的外部性进行研究;法教义学则是对“法”的内部性展开研究。3.社科法学注重对“法”进行价值性研究,而法教义学则更加强调对“法”进行规范性研究。

  在分析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不同之后,陈兴良教授转而指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一种互相支持而非互相对立的关系。法教义学需要从社科法学中吸取知识营养,其离不开社科法学的知识和方法;而社科法学则依赖于法教义学间接地为法律司法适用提供理论资源。应当对两者进行知识融合,而不是用谁去取代谁。

  在该部分,陈兴良教授总结道,在理论法学的知识语境中,把社科法学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社科法学对部门法学的影响并不大。在部门法学中,尤其是司法化程度较高的部门法中,尽管并不排斥社科法学的研究,但是法教义学的研究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PART-5

结语

  在讲座最后,陈兴良教授总结指出,我国刑法学界目前的研究整体上是比较合理的。其中,既有对刑法的社科法学的研究,又有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值得肯定的研究方案是,把社科法学方法和刑法教义学结合起来研究,采用一些社科的方法,把社会知识融合进去。

  陈兴良教授特别提醒道,社科法学的知识只是为刑法研究提供了一种方法进路,占主导的始终应是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就纯粹的刑法教义学研究而言,需要在借鉴德日刑法教义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实践为导向和中国的问题意识,要解决中国立法和司法当中的问题。

  最后,陈兴良教授用一句话作为本次讲座的结束语:“法教义学者应该有一种社会科学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比较健全,为将来的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与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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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之

  主持人于改之教授首先对陈兴良教授的讲座表示了感谢,并对陈兴良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认为陈兴良教授从知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是独辟蹊径的一种研究进路。其从知识论的角度对古今中外的法学知识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并且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诠释,令人受益匪浅。于改之教授重申了陈兴良教授对待西学的态度,认为应避免拿来主义,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注重研究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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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岫云

  《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老师结合自身的编审经验指出,虽然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由来已久,但陈兴良教授的讲座提出了知识论这一研究两者关系问题的新方法、新视角。其从中外法学知识的演进发展规律出发,通过分析法律知识的演进方向,总结知识演进发展的规律,结合中国法治发展的各个阶段的历程和特点,以及当前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整个分析过程犹如层层剥笋一般,通过横向的和纵向的梳理、对比,层层递进,提出了研究社科法学和法教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或新的视角,阐释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和互补关系。白岫云编审认为,陈兴良教授的讲座提出了一种引领性的、方向性的研究方法,也就是通过法学知识的本体化研究,解决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问题。它基于宏大的视角向我们指明了一种具体的微观方向,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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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指出,就部门法学而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大致有四种关系。第一种是平行关系,即相互独立,平行无涉。例如,社会科学以法律作为分析对象,它的整个研究方法、进路、分析工具以及最终的结论、落脚点指向的仍然是社会科学本身,这对法学而言既没有太大贡献,也没有实际影响。部门法学研究对这部分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同样是无害无益的。

  第二种是良性竞争关系。在实体法框架下,法的安定性、公共利益和目的性的考量分别支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种不同的研究,虽然在研究个案的时候会出现竞争,但是仍然是良性的竞争。

  第三种是冲突关系。如果在一种政法框架下展开研究,通过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方式,借助综合考量的政治价值思维而不是一个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问题,那么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就会存在一种冲突或者说斗争关系。

  第四种是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种是社会科学的知识进入到部门法学当中,成为法教义学规则提炼和概念塑造的素材和支撑;第二种表现形式是社会科学成为和部门法学并肩战斗的伙伴,例如犯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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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杜宇教授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了与谈,即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争”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进一步在法教义学中内化社科法学的知识?杜宇教授认为,在以下三个纬度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存在差异:第一,如何理解“法”;第二,如何生产法学知识;第三,研究出来的知识应该如何进行运用。为了使得社科法学的知识能够被进一步融入法教义学中,杜宇教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主张:一是社科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该进一步收敛和规范化;二是社科法学应当思考怎么能把知识营养转化为在法教义学系统内可以被辨识和容纳的教义学规则;三是应当重视对社科法学的知识在规范脉络的意义上进行体系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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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何荣功教授结合自身的求学经历谈道,站在社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常常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能使得自己更加了解人性,对恶的东西更有一种宽容感。何教授认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它们让人更全面,让知识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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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王充教授指出,首先,陈兴良教授提出了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即向教义学这个方向去,但也不排斥社科法学的知识。其次,陈兴良教授揭示了刑法学知识的分层和类型问题:第一个层次是犯罪学、刑事政策;第二个层次是刑法教义学;第三个层次是知识论的刑法学。再次,陈兴良教授指出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竞争关系是一个伪命题,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王充教授结合上述内容总结道,在最为重要的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有反思精神,以形成自己的主体意识,形成自己对中国刑法学未来的看法,以不辜负陈兴良教授对大家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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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明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付玉明教授结合自身的学习、研究经历指出,首先,人文社科的研究方法和内容是相通的,研究的都是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中的一些现象,遵循的也都是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基本相通的方法论。其次,法教义学和社会法学处于一种引领风潮的阶段,表明了法学研究的繁荣。就法教义学而言,其发达一是需要法律规范充足、学科体系完整;二是需要学科知识发达丰富、研究方法自成体系;三是需要学术共同体孜孜不倦地持续努力。再次,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互通的。最后,教义学研究面临挑战和危及,教义学学者应当学会自省。教义学研究方法强调逻辑的统一性、封闭性,但缺乏经验方法的嵌入。教义学研究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合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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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雨

  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春雨主任围绕价值与规范的关系指出,一方面,应当注意“应不应该”与“愿不愿意”的差异。在这方面,赵春雨主任赞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认为应当以规范判断为主,价值判断为辅。另一方面,应当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赵春雨主任结合其经办的两起案件指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并不矛盾,两者可以融合。作为法律实务人员,应当首先考虑怎样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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